温州市出台农民自建房五个必须规定

2017-03-24 08:07 出处 综合

温州市农民自建房规定:2017年3月23日,温州市政府公布农民自建房建设“五个必须”规定:必须要有建设规划管控、房屋结构设计、合格的施工主体、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竣工检查验收,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全覆盖。

温州出台农民自建房建设“五个必须”规定

农民自建房一方面是要安全,另一方面还要“留住乡愁”。根据这份《关于切实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今后温州要实现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全覆盖,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鼓励建造套房式公寓,控制独立式单体(单间通天房)建造,确需建造独立式单体的,必须集中联建并严格控制层高层数。注重建筑风貌特色控制,农民自建房须符合“一村一貌”的要求,能够和谐融入村庄布局和景观。

农民自建房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量”的基本要求。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鼓励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建筑结构形式和防灾技术。必须选用合格的建材。

同时,承接农民自建房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鼓励农户优先选择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来承接业务范围内建设活动。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房建设指导工作。

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农户作为建设主体,应及时邀请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房农户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农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各方主体签署验收意见。

建房农户承担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建设行为和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该通知要求,对农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督查问责,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等设计施工的,追究建房农户、设计方和施工方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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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uj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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