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明珠7号撞温州大桥行政处罚1万元 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2-07-11 15:19 出处 温州晚报


温州明珠7号撞温州大桥行政处罚1万元 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温州明珠7号撞温州大桥行政处罚1万元,事故调查组回应:责任方还得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前几天的媒体报道没有提到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市民对这起事故处理结果的质疑。

  “明珠7号”撞伤温州大桥事故处罚结果出炉,温州市民在关注温州大桥安全的同时,对责任方处罚情况议论纷纷,认为此次碰撞造成温州大桥直接经济损失有200多万元,有关单位为什么只对责任方各罚1万元?昨天,记者联系此次事故调查组,他们回应:1万元只是行政罚款。责任方还得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

  温州明珠7号撞温州大桥事故调查组由相关专家、交通部门等组成,调查组人士介绍有关处罚依据:事故责任方的行为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因此,温州明珠7号撞温州大桥事故调查组建议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明珠7号”撞温州大桥事故各责任方处以最严厉的处罚。即建议对温州明珠游艇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王某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温州港引航中心负责人张某处以1万元罚款,扣留证书6个月。

  温州明珠7号撞温州大桥事故调查组指出,事故责任方在接受行政处罚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必须对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243万元及其他间接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下一步,有关单位将通过起诉等途径,要求温州明珠7号事故责任方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本报将继续关注后续赔偿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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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陈彩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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