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偷漏瞒报票房罚款50万元

2015-10-31 14:11 来源 新京报

  娱乐热点新闻:偷漏瞒报票房罚款,2015年10月30日,人大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对电影产业的偷漏瞒报票房罚款50万元,电影院放贴片广告罚款5万元。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

  按照现行规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一个条件:“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构”。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述做法,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前提是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获得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上述修改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对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初审稿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初审稿取消了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提出企业、其他组织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就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对于“偷漏瞒报票房”,初审稿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过程

  ●1981年,《大众电影》发表《立电影法,杜绝横加干涉》一文,呼吁中国电影立法。

  ●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讨论电影立法事宜

  ●1996年5月29日,经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影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2003年,《电影促进法》正式开始由原国家广电总局组织起草。

  ●2005年1月18日,原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影促进法》有望于2006年颁布实施

  ●2008年,《电影促进法》草案定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2011年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电影产业促进法素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2015年10月底,初审稿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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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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