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女教师获释 法律认定幼师虐童无罪有孩子在幼儿园的小心了

2012-11-17 21:26 出处 中新网

  中新网台州11月16日报道虐童女教师获释 虐童女教师颜艳红无罪释放了,11月16日,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认为虐童女教师颜艳红不构成犯罪,16日虐童女教师获释。

昨日晚间,颜艳红已经被无罪释放。

颜艳红虐童连寻衅滋事罪也够不上

“经警方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16日,温岭警方已释放了颜艳红。”颜艳红的代理律师张维玉告诉记者,昨天21:20许颜艳红已回到住所。

在早前召开的“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萍认为虐童事件不应入刑,“虽然从表面看,颜艳红的行为似乎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这一情形,但实质上还是有本质区别。”

对温岭警方的释放行为,昨天不少网友也表示,这是司法公正的进步,“颜艳红虽然有错,但她的行为并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警方这么做是对现行立法和基本法理的尊重。”

涉嫌犯罪的客体不符。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颜艳红的“虐童”行为发生的场所为相对封闭的幼儿园,与“公共场所”仍有一些差异,是否构成对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侵犯,值得商榷。

虐童女教师获释,虐童事件并未结束

虐童女教师颜艳红不构成犯罪,而且警方已释放了颜艳红,其实并不意味着这一事件已经尘埃落定。这种结局看似意外,其实一点也不意外,因为当人们冷静下来后,那些以纯粹的法律条文来分析看待虐童事件的专家学者们,他们引经论典的时候,已经用冷冰冰的条文向公众剖析了这一结局,那就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虐待儿童是构不成犯罪的,最多只是轻描淡写的治安事件。所以当我们看到警方释放虐童老师的时候,尽管心有不满,但也无可奈何;法律就是法律,谁也不能超越或者践踏,否则我们即使出于再善良的目的,情大于法的结果,将为公民社会埋下更大的隐患。

实事求是的说,具体就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而言,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犯罪,或者现有的证据不能明显证明触犯法律,释放虐童老师也是理所当然,我们也没有理由再说更多,只是受到肉体和心灵伤害的孩子最终仍然成为这个社会的出气筒,只是他们的家长会更加迷茫、更加担心。

尽管展现于公众眼里的只是一幅照片,或者说人们并不完全了解照片背后的真相,但从其中幼师虐童的笑容到儿童痛苦的表情,这一切似乎已经足够了,每个人此时此刻都会想象到自己的孩子可能的处境,尤其是城市里普遍的受到格外看重的所谓“小皇帝”之独生子女的父母们,爷爷奶奶们,他们能不因此而担心吗?如此恶劣的虐待儿童事件,竟然不构成犯罪,实不合情理。

那么我们只能说,中国的法律在保护儿童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和缺位,至少是由于立法的滞后而彰显中国缺乏专门的法律作保障。难道非要等到幼小的孩子被摧残至死才算犯罪吗?众所周知尚处于幼儿教育阶段的孩子,是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甚至他们受到伤害后都不知道如何表白,他们理应受到法律更严格的保护,应该格外有更严谨的儿童保护专项法律,并对任何虐待儿童、甚至包括父母虐待儿童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约束,以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显然通过各种报导我们也清楚的看到,温岭女教师虐童事件发生之后,社会公众、媒体和法学专家均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就讨论问题的性质来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立法的滞后问题展开讨论,即刑法没有规定虐待儿童罪;另一方面是针对女教师的行为定性展开讨论的,即女教师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有人就认为,主张女教师的行为构成的罪名大体上有这么几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但目前审判的结果表明,这些条文都不适用于那位老师,她已经无罪释放了。

所以目前来看,真正的问题就是关于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滞后,也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在保护儿童不受伤害上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漏洞,以至于在现有刑法的罪名中找到最符合虐待儿童女教师行为的罪名,我们当然应该尊严法律,既然找不到罪名,释放她也就理所当然,尽管她的恶劣行为可能让被虐孩子终身伤害。有法律专家因此诡辩说,立法也没有解决问题,因为“立法永远都是滞后的”,所以公众期待儿童虐待罪立法似乎只是梦呓。

虐待儿童的老师终于依法“无罪”了,但儿童也是活生生的人,孩子心理已经受到的伤害谁来补偿?既然法律认定幼师虐童无罪那就是无罪,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只是那些有孩子在幼儿园的家长要小心了,要经常看看孩子的耳朵,看看孩子的嘴巴上有没有胶带没有撕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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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古其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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